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目前,省直公共机构对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车辆、废旧硒鼓等进行了集中回收处理,但由于回收处理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废旧商品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不仅影响了资源的再利用,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文件精神,率先实现“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的目标,推进省直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建立比较完备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建立起覆盖省直公共机构办公区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总体科学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车辆等报废资产回收利用率达100%,危险废弃物(含汞光源、锂电池等)回收率达到100%,废纸、废塑料及其他废旧商品的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回收范围
(一)废纸,包括打印纸、报纸、杂志、书籍及其他纸制品;
(二)危险废弃物,包括含汞光源、锂电池;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硒鼓、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
(四)报废车辆;
(五)废塑料;
(六)其他废旧商品。
三、主要工作
(一)开展废旧商品分类收集
2012年12月底前,省直公共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办公室设置废纸、废塑料回收袋,在办公区设置废纸、废塑料、危险废弃物回收箱。回收袋和回收箱由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商务厅备案的有资质的回收企业统一配置(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网络
回收企业负责建立省直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网络,配备专门的回收人员、车辆和设施(佩戴或喷涂专门标志),承担回收任务,并对废旧商品进行资源化处理。各部门要按要求对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旧商品进行分类储放。
(三)强化废旧商品科学回收处理
1.废纸、废塑料。有涉密内容的废纸按原有渠道进行处理,其他废纸和废塑料交由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回收企业定期到各部门集中回收。回收人员对废纸、废塑料进行集中、称量,并开具回收确认单。
各部门也可通过电话约定上门回收时间。
(2)回收企业对回收的废纸、废塑料进行分拣分类、打包加工和处理,并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处理确认单。
2.危险废弃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弃物,交由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各部门按要求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集中储放。当回收数量达到回收箱容量80%以上时,通过电话与回收企业约定上门回收时间。
(2)回收企业按照约定时间上门回收,并开具回收确认单。
(3)回收企业对回收的危险废弃物密闭运输并交付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并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处理确认单。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08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废旧硒鼓回收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循字〔2010〕465号)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及国家机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须按保密规定办理。
4.报废车辆。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鲁办发〔2012〕5号)要求进行处理。
5.其他废旧商品。可交由回收企业统一回收处理,具体回收方式由各部门与回收企业协商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直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促进工作制度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定专人负责。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加强知识普及和教育,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办公和生活方式,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废旧商品回收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省直公共机构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资产的报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报废处置前,应当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规定,获得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回收企业在接收报废国有资产时,应审验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未按规定批准,或不能提供批准文件(证明)的,回收企业不得回收。
(四)加强保密管理。回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各种商品,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回收单位要对回收商品认真分捡,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五)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各回收企业要每半年将回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负责对回收企业回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类废旧商品全部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定期向省直各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废旧商品回收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反馈。加强对下属单位废旧商品回收工作的指导,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建立覆盖本部门所有下属单位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全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