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4 00:00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房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1997年省直实行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以来,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没有理顺,资金申请使用难度大,使用率低、房改职工反应强烈。解决好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是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维护省直房改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减轻省直单位的经济负担。随着时间的推移,省直已售公有住房将逐渐进入维修多发阶段,进一步规范省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势在必行。全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活动领导小组把这项工作列为重要整改内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确定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济南市有关部门组成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整改落实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推进落实这项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严格按照步骤和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在省直房改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摸清住房底数、完成维修资金核对、按幢设账、试点筹建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移交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管理。按照这一要求,该项工作由省直房改各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负责本部门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一)摸清本单位公有住房情况,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要彻底摸清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公有住房详尽情况(住宅区名称、地址、幢数、总户数、楼号、户数、建筑面积、竣工年份、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方式等),哪些住房已出售,哪些尚未出售,现物业管理模式等情况,在摸准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省直房改单位公有住房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整改落实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按幢设账
对账、建账程序如下:
    1、各单位要于2013年11月 30日前到省直房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核对本单位的维修资金账目。
    2、账目核对无误后,登录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网(wwwzfwxzjcomcn)下载《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表》(附件2)、《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附件3),根据本单位房改资料、银行对账单,将维修资金划分到户、按幢设账,并按填表要求填写表格。
    3、将填写后的《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表》在房屋所属住宅区内公示,公示期5天。
    4、将公示后业主无异议的《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表》、《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银行对账单,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初审。
    (三)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交接工作
    1、 各单位依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的《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表》、《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填写《省直房改单位申请划转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审批表》(附件4),连同《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表》、《省直房改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及电子版,于12月20日前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2、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3、维修资金划转后,经办银行通知各单位到市资金中心领取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维修资金移交市资金中心后,各单位新产生的维修资金由单位填写《省直房改维修资金提取明细表》(附件5),报省财政厅批准,实行定期划转。
    (四)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原则,组织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家售房单位的,由套数占比最多的售房单位牵头组织,其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售房单位停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确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应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为组织。按照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要求,先在部分基础好的省直房改单位试点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试点工作完成后,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其他省直房改单位组织本单位各个住宅区业主,尽快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位置相对分散和不便于单独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独楼独栋,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选举产生物业小组长、楼长等,经有关省直单位确认,并到区(县)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备案后,负责组织全体业主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五)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省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市资金中心设立省直维修资金窗口,负责按规定受理省直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
    具体使用过程中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作为维修资金申请单位,并开立银行账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停止工作的,可由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业主对维修资金申报资料、维修工程质量、工程决算等有异议的,由申请单位负责解释,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发生屋面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因故障停运、消防系统故障、污水管道爆裂、外立面脱落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按济南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有关规定予以支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管线和设施设备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前,原则上由原维护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济南市应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已售公有住房纳入旧小区整治改造,并加快推进专营设施设备的改造和移交工作。
    省直房改住房所在楼幢维修资金部分建立的,依据省直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幢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拨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具体使用流程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
    做好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事关省直房改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省直房改单位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政策性强、范围广、要求严、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安排部署,迅速展开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严格按照操作步骤和时限要求,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83-85号105室;
    联系电话:0531-68605672、6860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