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省直购车单位需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性质、人员编制数、车辆编制数、实有车辆数、购车理由、数量、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
二、审核。公务用车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和车辆编制数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编制要求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符合编制要求的,由分管副处长提出意见,处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属更新车辆的,旧车处置后,再审批新车。
三、填写两表。符合购车条件批准购置新车的,由申请单位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和《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登记表》,由公务用车管理处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审批专用章后,由申请单位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
四、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中心凭加盖了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审批专用章的采购表,根据批准采购的车型、价格等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五、注册建档。车辆采购后,购车单位须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及政府采购单,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建立新购车辆信息档案,办理省级机关购买汽车批准单(挂牌委托书),凭批准单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挂牌手续。
六、登记备案。车辆挂牌后,由购车单位七日内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理新购车辆的登记备案手续。
附件: 1 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
购置申请表.doc
2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登记表
采购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