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财务处理和资产处置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1-21 00:00 来源: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出台《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财务处理和资产处置的意见》。全文如下: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财务处理和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规范省政府机构改革中财务处理和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动的单位(指本次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新设立、合并、分立、撤销、改变隶属关系、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处理、资产处置应当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中,财务处理由省财政厅负责,资产处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机构变动的单位的财务处理(包括财务清算和经费指标划转)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单位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机构变动的单位,应当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的清查、移交、接收、划转工作,自觉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财务清算

    (一)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

        机构变动的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负责财务处理和资产处置。

    (二)实施财务清算

    1.制定清算计划。财务清算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清算计划。

    2.清查账目。财务清算机构以2013年12月31日前的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

    3.核实固定资产和存货。应当在清查账目的基础上,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实物盘点。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清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4.单位拥有的债权,应当积极催收、追索,如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收回的应当在清算报告中逐项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单位的债务要及时足额偿还,如暂时无法偿还的债务,应当在清算报告中逐项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5.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资产清查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单。

    6.编写财务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清算的基本情况、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包括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债权债务等的处理意见),有关财务清算的说明以及财务清算损益等。

    (三)审批财务清算报告

    机构变动的单位应当将财务清算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有审计的需附事务所审计报告书),经本次机构改革确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相关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意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经费指标划转

    (一)撤销的单位,经费指标由省财政厅收回。

    (二)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按照“人员公用经费随人走,专项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跟事走”的原则,由新组建、新设立或接收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指标调整申请,省财政厅核实后予以调整、划转。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经费支出基数经省财政厅核实后下划到相应市(县、区)。

    四、非实物资产和债务处置

    机构变动的单位非实物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等)和各项债务划转移交新组建、新设立或接收的单位。机构变动的单位,上述非实物资产和债务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处置批复。

     五、实物资产处置

    
      机构变动的单位在财务清算完成后,应提出实物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设备、材料等各类物资,以及土地、房产及在建项目等各类房地产的处置意见。实物资产处置方案连同清算中清查登记的各类资产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一)物资

    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的各种车辆、设备、材料等。凡属机构变动的单位,要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的基础上,将其物资(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登记造册。借用的要及时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

    1.撤销的单位,其全部物资由该单位的财务清算机构负责保管,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间进行调剂处置。

    2.合并或分立的单位,车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新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核定车辆编制后,办理相应的划转、变更手续;其他物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划转,多余或闲置的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间进行调剂处置。

    3.处(室)成建制或部分归并到新组建或其他单位的,其原使用管理的物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全部或按比例划转至相应归并单位。

    4.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其物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核定后,办理移交划转手续。其中,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其全部物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办理移交划转手续。

    机构变动中,对库存物资需要出售的,须报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评估后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房地产

    房地产包括办公、业务、培训(接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公有住房、在建工程、各类经营性房产,以及上述建筑物相应用地和待建设用地等。机构变动的单位要对房地产进行清理造册,已外借或出租到期的应收回,已出租未到期的不得再续签合同,同时应专册登记,并收集有关产权证明资料和有关租借合约,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96号》关于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划转、变更手续。

    1.撤销的单位,房地产上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变更权属,统一调配使用。

    2.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房地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新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规定面积标准等核定,并办理使用调配、权属变更等手续。多余的,交由省机关管理局统一调配。

    3.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房地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规定面积标准等核定后,办理移交划转手续,多余的交由省机关管理局统一调配。其中,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其全部房地产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办理移交划转手续。

    机构变动的单位的在建和已立项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不同情况商相关部门研究处置。

    六、住房资金管理

    机构变动的单位要对各项住房资金认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售房款应上缴省级财政,维修基金随变动单位撤并划转,相关手续到省直房改办办理。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银行账户管理

    机构变动后的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银行账户清理撤并申请,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新设立或新组建的单位开设财政资金相关账户或予以更名,同时撤销旧账户。

    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机构变动的单位完成资产处置工作后,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其中,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转为事业单位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撤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九、工作纪律要求

    机构变动的单位,在财务清算期间,除保障单位人员薪酬支出和与清算工作相关的评估、处置、公告、诉讼、仲裁等必要开支外,单位的财产应当冻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财产。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期间,不得新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资产变卖等行为。应确保财务清算和资产清查合法、准确、真实、完整,不得隐匿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者转让、转借、调换、私分和随原部门或人员转移,不得借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变相发放钱物。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