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5-01-21 00:00 来源: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近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财务处理和资产处置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产处置范围

    机构变动的单位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单位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和非实物资产。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在建工程等各类房地产,以及车辆、设备、材料等各类物资;非实物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

    二、资产处置方式

    (一)划转移交。新组建、合并(含处室成建制划转)、分立、改变隶属关系和转为事业单位的资产,按“不动产(土地、房屋)跟事走,动产(物资)随人走”原则,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办理无偿移交划转手续。

    (二)转让变现。因偿还债务、安置人员等需要转让变现的资产,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转让变现。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调剂处置。撤销单位的资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机构变动单位经核定后多余或闲置的资产,交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间调剂处置。

    三、实施工作步骤

    (一)成立清算机构

    机构变动的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资产(财务)清算小组,负责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提出财务清算报告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

    (二)开展资产清查

    机构变动的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等规定,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财产、债权、债务,按要求如实填报各类资产清查报表。

    (三)实施财务清算

    机构变动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要求提出财务清算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有审计的需附事务所审计报告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按要求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制订处置方案

    机构变动单位在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的基础上制订资产处置方案,按机构改革变动类型和资产类别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分项填报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收集相关证明资料。

    1.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1)拟划转移交的资产。实物资产按土地、房屋构筑物(含在建工程)、车辆、设备、其他等分类提出;非实物资产按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分类提出,下同。

    (2)拟转让变现的资产。

    (3)拟调剂处置的资产。

    (4)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如需要办理报废、报损的资产。

    2.填报资产处置审批表。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规定,按资产处置意见分房地产、车辆、设备、对外投资等不同类别,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3.收集有关证明资料:

    (1)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2)资产处置依据。申请出售变现资产用于人员安置的,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申请调剂处置资产对象明确的,需提供调剂对象基本情况;申请偿还债务、报损等的应出具经确认的财务清算报告或中介机构审计意见。

    (3)其他证明材料。

    (五)报送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方案连同清算中清查登记的各类资产报表,于2014年1月25日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办理处置批复(其中撤销单位非实物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批复)。

    应报送的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单位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状况,以及机构改革变动前和变动后的单位类型、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2.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分类处置意见、资产处置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因工作时限紧,拟转让变现的资产处置事项可先行报送。

    3.资产清查报表。

    4.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财务清算报告。

    5.中介机构审计意见、评估报告。

    6.省编办下发的新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规定。

    (六)资产划转移交。机构变动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在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办理各类资产的划转移交。划转移交后应按照现行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重新建账立卡,并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股权、债权等产权产籍,以及房屋租赁关系等事项的变更手续。

    (七)办理产权登记。机构变动的单位完成资产划转移交,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其中,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转为事业单位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撤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公务用车。机构变动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闽委办〔2011〕8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新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核定车辆编制后,办理相应的划转、变更手续。其中,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由各设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新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核定车辆编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划转、变更手续。

    机构改革期间,机构变动的单位一律暂停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现有车辆进行调配、调换、随原部门或人员转移等处置。撤销的单位,其全部公务用车上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

    (二)办公用房。机构变动单位的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新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核定后,办理使用调配、权属变更等手续。撤销的单位,其全部房地产上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

    机构变动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办公用房调配、转借、调换、随原部门或人员转移等处置。办公用房需移交的,原使用单位应顾全大局,加强对房屋和设备设施的保护,防止人为损坏,保证办公用房完好顺利移交。机构改革中各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规定标准面积的,应根据中办、国办《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组织进行复查。

    (三)公有住房。机构变动的单位应按照《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等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租住户应予以清退。撤销单位的公有住房上缴省机关管理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续租或清退。

    (四)设备家具。机构变动的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资〔2013〕27号)中有关实物量标准,对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提出调配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办理相应的划转手续。

    (五)对外投资。机构变动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股权,以及所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闽委办〔2005〕39号)和省政府关于行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的有关规定办理脱钩、划转手续。

    (六)住房基金。机构变动的单位要对各项住房资金认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售房款上缴省级财政,维修基金随变动单位撤并划转,相关手续到省直房改办办理。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处置工作纪律

    国有资产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机构变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经费、物资、车辆、房地产等各类资产清查、核实、申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资产,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划转、对外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擅自处置资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监察、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闽委办发〔2014〕3号文件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