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1-21 00:00 来源: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近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了《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省直单位机关公务员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周转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大修和退出等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透明、租赁使用、短期周转的原则。

    第四条 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录用、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配租资格进行初审,在本单位排序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报省机关事务局房管部门;

    (三)省机关事务局对申请人配租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其单位无房户与在编人数比值大小、排序公示结果及周转住房房源情况统筹安排,或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一定的配租计划,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复审合格人员情况配租,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机关事务局核准备案;

    (四)省机关事务局与申请单位及个人三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

    (五)省机关事务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 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遇租金标准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部门,维修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可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申请租住周转住房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 周转住房产权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运行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周转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等工作。周转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行管理机构对周转住房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周转住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有责任维护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如水、电、暖、天燃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室内装修及厨房各项设施、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线等)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周转住房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余维修责任由产权单位或委托运行管理机构承担。周转住房租赁合同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承租期内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前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在领取新房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二)调离省直机关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

    (三)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开除的,应当自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周转住房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六)承租期间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租、转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七)依法可以终止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承租人腾退住房的,同物业服务单位或委托运行管理机构共同查验、交接住房并签署周转住房使用交接单。承租人凭周转住房使用交接单至省机关事务局办理退房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档案中的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或因其他原因应腾退而未腾退的,按武汉市公布的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占用费,并向承租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局集中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的档案信息,并记载承租人诚信情况,加强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使用、申请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申请表

       2、省直机关公务员周围住房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