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款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一)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按 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省直机关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审批,其中省行政中心内的维修改造项目,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申报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严禁以各种理由安排财政资金对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进行维修改造。
(四)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应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费用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省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技术导则,并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五)切实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加强预算审批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对安排财政资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除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律不得突破。对未经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资金,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和拨付资金。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改造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审核,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和维修。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一)清理、腾退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凡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
(二)清理、腾退未经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三)清理、腾退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及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的现有办公用房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四)清理、腾退转企部门和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五)恢复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六)收回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七)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1.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2.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3.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4. 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5. 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6. 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二)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的机构、编制、职数,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三)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四)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和具体举措。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标准和具体办法,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技术导则和工程消耗量测算标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等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其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腾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合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