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11﹞1号)、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中车治﹝2011﹞2号)、《财政部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5次)等文件精神,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严格公务用车编制核编标准,以总量减少,费用降低,管理规范为目标。以分级管理、分类核定、尺度一致,标准统一,为原则。坚持“一个口径核编制,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切为了减总量”。力争在4月下旬完成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
二、组织领导
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人配合,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公务车专治办)具体实施。
三、核编范围
此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后勤服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下同)。
此工作方案所指公务用车为省部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四、基本方法
(一)分级负责:省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省属大专院校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车专治办负责核定,省级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统一汇总报送相关数据。市州、县市区、乡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各市州负责核定,报省公务车专治办备案。
(二)分类核定:根据一般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部门、大专院校、垂直管理部门等不同职能、类型单位进行。
1、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2、中央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5个部门(系统)按中央或省确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与一般公务用车一起核定;
3、省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主管机关负责提出本系统公务用车编制核定预案,报省公务车专治办核定。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省公务车专治办制定省直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方案(2月下旬)。
2、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组建若干工作组(2月下旬)。
(1)综合组。负责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归总及人员、车辆数据的汇总、整理、分析,相关文件、通知的起草,
(2)人员编制审核组。由省四大家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公务车专治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省四大家办公厅负责核定省级领导干部人数,省委组织部负责核定在职厅级干部人数,省编办负责核定人员编制、离退休人员人数,省公务车专治办负责情况汇总。
(3)车辆编制审核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务车专治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核定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核定执法执勤用车负责编制,省公务车专治办负责复核省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车辆情况、公务用车新编制汇总。
3、数据复核(3月中旬)
(1)现有公务用车情况复核。将省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省属大专院校专项治理登记自查报送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数据反馈给各单位,以2011年12月20日为基准日,对已报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与实际拥有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包括专项治理期间处置的车辆)、每辆车须登记的技术数据进行逐车全面复核,查遗补漏,填报《现有车辆登记表》(附表一)。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或车辆技术数据如有修正的,须逐车说明修正原因。复核结果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省级主管机关负责复核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并将复核结果统一报省公务车专治办。
所有没有省编办核定正式人员编制,挂靠在省直单位的常设性工作机构或非常设性临时工作机构,或其他隶属、归口、挂靠、依托省直单位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群团社团组织的车辆,一律登记在所挂靠、隶属、归口、依托的单位。
(2)现有人员情况复核。省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依省委、省政府任命文件和省编办审核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以2012年2月29日为基准日,核实领导干部、人员编制、离退休人员人数。填报《省直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省直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省级主管机关负责复核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并将复核结果和各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复印件统一报省公务车专治办。
(3)现有人员情况核定。省专治办将省直各单位报送的人员情况统计汇总,分送省委组织部、省编办逐单位进行核定。
(二)编制核定阶段(4月)
根据单位性质、工作职能和需求的不同,分类别、分步骤核定编制。第一步完成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再对中央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5个部门(系统),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要求,其执法执勤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分别核定。
1、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算。
(1)核算标准:
①在职厅级干部按每5人4辆核定,不再纳入人员编制数内重复核定。
②省党政机关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大专院校)按省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8人核定1辆。
③省党政机关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按省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省属大专院校按院校本部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数,每25人核定1辆。
④厅局级(含)以下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总人数100人以内的按每30人1辆;总人数100人以上的,超过100人的部分按每50人1辆标准核定;最多不超过6辆。
(2)计算方法:
①省党政机关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在职厅级干部数×0.8+人员编制数(不含厅级干部)÷18(前两项之和的小数位按四舍五入计算)+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最多6辆);
②省党政机关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在职厅级干部数×0.8+人员编制数(不含厅级干部)÷25(前两项之和的小数位按四舍五入计算)+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最多6辆)。
③省属大专院校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在职厅级干部数×0.8+院校本部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数(不含厅级干部)÷25(前两项之和的小数位按四舍五入计算)+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最多6辆);
④省党政机关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少于25人,原则上可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省直厅局所属院校、科研和医疗院所、勘探测量机构、文化艺术、体育团体等专业技术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参照省属大专院校的办法核定,其中在职厅级干部按厅级干部标准核算。经营性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参照国有企业的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2、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算。
由省财政厅会同按中央规定可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统一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跨部门或单位任职的领导同志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核编。
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编。
所有挂靠在省直单位的常设性工作机构或非常设性临时工作机构,或其他隶属、归口、挂靠、依托省直单位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群团社团组织,凡没有省编办核准正式人员编制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特种行业生产服务性用车编制,实行单列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4、编制复核。省公务车专治办对省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进行核算后。将核算结果反馈各省党政机关及其直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对反馈的本级和所属单位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公务车专治办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同认可省公务车专治办计算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5、省公务车专治办将省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核定的编制数分别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务会和省财政厅厅务会审核。
6、将省直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结果报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总结提高阶段(4-12月)
主要任务是开发《省直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印发《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登记本》
1、将省直各单位分省部级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三类的公务用车编制、现有公务用车情况及相关车辆技术数据逐车登录至《省直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
2、制作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各项数据相一致的《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登记本》(暂用名),经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盖章后发至各省直单位。《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登记本》作为今后公务用车购置、更新与处置必须出具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