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汽车报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1-24 00:00 来源: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规定,为规范省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汽车报废管理,做好汽车报废审批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汽车报废管理的机构、范围

(一)管理机构: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

(二)管理范围:省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二、汽车申请报废标准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差无法修复的。

(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规定值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汽车申请报废程序

(一)需要报废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单位向省管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省直机关汽车报废审批表》,省管局车辆管理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汽车报废标准进行审核。需要技术鉴定的,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符合报废标准的方可办理汽车报废相关手续。

(二)经审核批准的申请报废车辆,到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办理报废。

(三)各单位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省管局车辆管理处审核备案,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车籍等手续。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减固定资产原值。

四、汽车申请报废管理

(一)各单位对已经核准的报废汽车不得再投入使用;不得将报废汽车改装、拼装成其它类型汽车;不得自行拆解、销售报废汽车。

(二)对报废汽车残值的处理办法,无论是省财政拨款购买还是自筹资金购买的汽车,报废残值款额均由各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入账。

(三)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和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

(四)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它车辆,按国家机动车报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省管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