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省直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省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家和省双重领导单位,省属大专院校,省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企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
第四条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以下同)未达到暂控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 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 对无房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租住(或已购买)公有住房尚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租住(或已购买)公有住房已达到或者超过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第八条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第九条 职工由于职务或职称变动而发生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重新确定。
第十条 其他省直属单位(包括合资企业)有关人员的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由其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后,报省直房改办按省直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职工的住房状况(包括已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未达标准、无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并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第十三条 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省直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每年公布一次。1999年省直机关单位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省直机关职工年工龄补贴额为4.28元。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购房当年的年份-职工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第五章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形式
第十六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工龄未达到20年的,职工在购房时也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经单位同意后可按20年发放,其差额部分向单位借支(借支部分可用新购住房抵押),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
第十八条 职工工龄未满20年,购房后调离本单位的,其借支的部分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归还。
第十九条 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解除合同的职工,取消其住房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资格。
第六章 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中包括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自筹的资金,经省财政部门审批,可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盈利和亏损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存入省直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单位向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发放标准向省直房改办提供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在职工购房前由单位将资金存入省直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二十七条 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确认后,在职工购房前由单位将资金存入省直房改办指定的承办银行,进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第二十八条 省直房改办(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章 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使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使用金额;
(三)填写《省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四)省直房改办审批;
(五)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承办银行依据省直房改办批准的《省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将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并将此表进入职工住房档案;
(六)购买个人住房使用权、产权的职工,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十条 省直房改办负责对省直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省直各单位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工经批准使用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自己负担的资金购买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出据伪证骗取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