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调整

发布日期: 2015-01-04 00:00 来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局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调整/租赁审批

 

一、办理政策依据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3、《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

二、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公用房调整/租赁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办公用房地址、面积等基本情况,拟调整/租赁办公用房(包括调增、调减、地址变动、交换使用、租赁等情况)的主要原因,已做的工作,下一步打算等;

2、省编办关于本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复印件;

3、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如现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机构编制调整的证明文件等)。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服务大厅办公用房管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2)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将申报材料转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审核。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2、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局房产服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3、回复或公示

审核未通过或不具备调整/租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对拟调整/租赁事项进行网上公示。

4、批复或转报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批复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通知并转交申报部门、单位。其中,需要省政府批准的,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申报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政府批准。

四、咨询电话

0531-86901530(省机关事务局房地产管理处)。

五、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济南市省府前街3号省机关事务局服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