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局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省直机关公有住房所有权证办理
一、办理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
2、《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3、山东省建委关于发放房产证的《会议纪要》(1999年4月22日)
二、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理公有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大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⑵《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表》1份;
⑸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看原件,留复印件)
⑹单位委托书1份;
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⑻测绘图纸2份。
注:①规划面积要与竣工验收面积相符,如若有误差,不得超过5%,否则需办理更改规划手续,补交配套费后方可办理;
②登记费每套80元(济南市房管局收取);
③《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表》在大厅领取,其余资料由单位负责提供。
2、办理房产大证、房屋所有权证(小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⑴《变更登记申请表》2份;
⑵办理大证变更的出具法人登记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⑶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更名文件或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1份;
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办的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⑸产权人姓名变更的提交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⑹房屋坐落变更的提交由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⑺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3、办理公有住房房屋产权登记证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的土地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⑵《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表》1份;
⑶《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单位售房申请表》1份;
⑷《房改售房保证书》1份;
⑸售房资金结存凭证1份 ;
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⑺单位委托书1份;
⑻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⑼《评估报告》首页复印件1份;
⑽测绘图纸2份。
注:①2000年之前建房三大要件不全的可办,仅限于省直公有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分证使用。
②登记费每套80元(济南市房管局收取);
③《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表》、《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售房申请表》、《房改售房保证书》在大厅领取,其余资料由单位负责提供。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小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⑴《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或《职工换购房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⑵《房改购房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份;
⑶《山东省省直机关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2份;
⑷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 份(已故的提供死亡证明2份);
⑸房屋分户平面图3份;
⑹已做过数据挂接的房产大证原件1份;
⑺购房发票原件1 份(查看不留存);
⑻已经济南市房管局住房改革处签章的住房出售省市联网表1份。
注:①申请人姓名、房屋坐落必须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不得使用白字,不得使用简称;
②表填数字应有对应关系,申请表与分户图及契约必须数据统一。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产权单位将办证资料报服务大厅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的出具业务受理单,并于每周五下午报送济南市房管局产权登记中心。
2、产权单位或住户在接到济南市房管局产权登记中心的缴费通知后,自行前往市房管局缴费,再于缴费后的下周凭交款单据到服务大厅领取相关权证。
四、咨询电话
0531—81212566(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中心)
五、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济南市省府前街3号省机关事务局服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