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 2015-01-04 00:00 来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局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办理

 

一、办理政策依据

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

⑵《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时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108号)

⑶《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

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房改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50号)

⑸《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

⑹《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房委办[2001]3号)

二、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产权单位提交书面售房申请、售房公示表(每人1份);

2、购买98年后新建住房的职工:提交《职工购房审批表》、《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手工表各2份;

3、购买98年前存量住房的职工:提交《职工换购房审批表》、《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手工表各2份;

4、楼房《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5、未婚、再婚职工提交户口(婚姻登记)所在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1份;

6、离异职工提交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协议、判决原件或复印件1份;

7、丧偶职工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8、2000年后军队转业干部提交《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缴交证明》、收据原件或复印件1份;

9、异地调入人员提交《异地无房证明》或《住房调查表》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服务大厅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产权单位提交的售房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出具业务受理单。

2、服务厅人员将录入完毕的售房资料报局住房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审核办理。

3、住房保障科负责联网审核职工购房资格、房价款计算、报中心领导签批、盖章等,并将审核完毕的售房资料返回服务厅,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量的除外)。

4、服务大厅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通知并指导产权单位到省财政厅审核缴款。

四、咨询电话

0531—81212555、81212556(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中心)

五、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济南市省府前街3号省机关事务局服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