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待范围
(一)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
(二)山东省、省直部门领导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
(三)外省、市领导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四)本市市县区有关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五)其他需要接待的公务活动。
二、接待原则
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热情周到、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
三、接待标准及要求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在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接待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费执行协议价格,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合规票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市内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接待对象安排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据实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参、鲍鱼等高档菜肴和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参加本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用餐。
(三)接待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四)接待迎送陪同应当从简,不得在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条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摆花插彩旗。确有必要的,可在合适位置安排普通车辆迎接引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陪同,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五)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接待管理及责任
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委接待办负责管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几大班子以及市委常委所在部门发生的副省级以上客人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县区接待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县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办事处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二)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际接待费用不得超出预算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各县区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与定点接待酒店签订住宿协议价格,并报市委接待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五)接待单位应当对接待费的审核报销严格把关,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大额接待费用支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小额接待费用支出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当事前报经有关方面核准,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六)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七)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旅游景点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八)各县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现有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市、县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接待标准、接待经费、信息公开、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落实以及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年度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财政部门应当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1、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3、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4、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5、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6、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县区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