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车辆处置有关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 2016-01-18 00:00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为确保省直机关取消车辆公开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车辆评估、拍卖及拍卖后过户手续办理的有关要求,现对取消车辆上交所需档案资料等做如下说明:

一、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

车辆所属单位应提交两证书的原件,如原件丢失,应提前办理补办手续:鲁O的车牌到省车管所办理,其他车牌到市车管所办理。办理补证手续时,须持车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行驶证、登记证书所载车主名称与现单位名称不符的,需提供单位更名证明(如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

二、车辆购置税缴讫证

车辆所属单位应提交原件,如原件丢失,交接车辆时应出具单位说明函。

三、年检合格证明(行驶证上的印章和张贴的标识)及环保合格证明(标识)

1、有效期已过,即已经拖审的,必须办理补审手续后方可予以评估;

2、有效期截止到交车评估日后两个月的,必须提前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进行评估。

四、交强险、商业保险

    截止到交车评估日,仍在有效期内的,须提供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其用途为拍卖后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五、在用轮胎型号

车辆交车评估前应确认在用的轮胎型号与登记证书上的标注相同,否则不予接受评估。

六、VIN代码和发动机号

1、车主单位应提前检查车辆的VIN代码是否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上的记载相一致,如果因事故修理等原因,曾经更换过车身车架,且未办理变更手续,应提前办理。

2、车主单位应提前检查车辆的发动机号是否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上的记载相一致,如果因事故维修等原因,曾经更换过发动机,且未办理变更手续,应提前办理,或提交书面承诺函,承诺车辆拍卖后办理过户时予以协助。

七、违章记录

车辆所属单位应确保车辆在交车之前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和交通事故,并开具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和交通事故书面证明。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所交车辆单位应确保车身颜色与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上记载的完全一致,如不一致,须提前变更;

2、特种车辆(例如带有公安专用标识的车辆)应提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上的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不得少于一个月。

 

联系人:

吕纬航  0531-86080292

李慧敏  13573128650

段荣荃  13605317469

杨刚之  1395311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