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有关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精神,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5周年,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我省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基础上,参照中央三部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各个历史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增长幅度,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各市、县(市、区)及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
二、经费渠道。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