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19-11-11 11:15 来源:建设工程管理处

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有效遏制违法施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此制度。

一、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

(四)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发﹝2018﹞23号);

(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

二、监管原则

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公平公开、协同共治的监管原则,对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监管对象

职责范围内,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监管模式

(一)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抽查、网络视频巡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加强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及时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未按审批建设行为提供相关资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线索。

(四)监督、指导区(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监管内容及流程

(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将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移送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二)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登记;将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移送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三)对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条件的承诺与实际不相符的,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提供的资金到位承诺与实际不符合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或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六)对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建设单位未如实报送基本信息的,或中止(恢复)施工未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的,或未按要求做好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审批条件等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其他证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

(七)对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未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或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超过2次但仍未按期开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如继续使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对在建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并在恢复施工前未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的,以及中止施工满一年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供资料核验、未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九)对隐瞒实情或者采取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责任单位移送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建设单位无法履行承诺书中法定事项的,及时函告发证机关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