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
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信息。包括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行政执法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事项业务办理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场所、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公开的事项信息。包括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等信息。
(五)行政执法结果事项信息。包括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等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六)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规范公示管理
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明确公示主体,完善公示平台,确定公示程序,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一)公示主体。根据“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公示主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各公示主体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若存在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或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等情形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二)公示平台。各公示主体应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示程序。各公示主体应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各公示主体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各公示主体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加强动态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各公示主体要认真对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及时更新办理。
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要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省司法厅制定的年度数据统计公开样式,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执法信息统计数据报本级政府和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记录主体和方式
(一)记录主体。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二)记录方式。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是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公共机构节能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应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记录内容
(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执法环节 | 调查取证、送达执行 |
执法事项 | 1、日常执法检查; 2、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3、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4、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5、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
记录事项 | 1、执法现场的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4、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6、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备注(必须采用音像记录方式的情况) |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 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2、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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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字记录事项清单
执法环节 | 记录内容 | ||
程序启动 | 依申请启动 | 1、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2、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 | |
依职权启动 | 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 ||
决定不启动 | 1、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2、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 ||
调查取证 | 1、询问当事人情况;2、询问证人情况;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情况;5、抽样取证情况;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7、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8、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 ||
审查决定 | 当事人申辩情况 | 1、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2、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 |
听证 | 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 | ||
作出决定情况 | 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 ||
送达执行 | 直接送达 | 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 | |
邮寄送达 | 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 ||
留置送达 | 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 | ||
委托转交等方式 | 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 | ||
公告送达 | 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 ||
决定执行情况 |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
三、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一)上传归档
1、保存。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和数字化记录信息储存归档管理制度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或者数字化信息存储空间,不得自行保管。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归档。自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使用管理
1、公共机构节能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2、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3、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查阅行政执法记录。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为了加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法制审核范围和主体
公共机构节能执法机构作出的执法决定,均属于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在集体讨论前先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工作具体由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负责,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聘用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初次从事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法制审核程序
(一)提交材料。执法人员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二)审核内容。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法制审核结果。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应要求执法人员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根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的不同情况,作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执法人员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报告存入执法案卷。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编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