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
为推进各地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工作,国管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教科文卫体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分析本地区机关、学校、医院等不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特点,将其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重要任务来抓。承担机关事务标准化试点任务的地区要把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作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同时加强与国管局的沟通联系。
二、国管局负责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工作,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标准适用范围原则上应覆盖本地区所有公共机构。有条件的省会城市或地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在上级部门编制的标准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更加严格的能耗定额标准。
三、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是能耗定额标准编制的基础,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影响定额指标数值的合理性,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定额标准编制的严肃性。
四、各地区要按照《指南》要求,结合实际统筹推动本地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相关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备案。
国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