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第八条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职责,对经核实符合城乡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得超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前置条件或者增加核实内容。
第十六条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的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核实工作细则。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