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19-06-17 15:53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一、省纪检监察委反馈3条,采纳2条

1.《细则》题目中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表述与之前中央和省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系列文件的表述不同,且文件使用范围包括了省级各党政机关而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因此建议对该题目表述进一步规范。

采纳情况:采纳。

2.《细则》第六条中规定“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范围包括本人上下班交通”,是否是指规定行政区域内的上下班?建议进行明确,以便与易地交流干部往返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相符。

采纳情况:采纳。

3.《细则》第八条中仅规范了除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以外的行政执法用车内容。建议将执法执勤车辆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内容一并规范。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原因是,上述车辆不是我局管辖范围。

二、省财政厅反馈12条,采纳11条

1.建议第十六条中不提“对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的内容。主要理由是,我国GPA国际谈判时已作出自主创新不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对外承诺。

采纳情况:采纳。

2.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有关“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内容,修改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同时建议本条中不提“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的内容。主要理由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由采购人承担,且政府采购范围已由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

采纳情况:采纳。

3.建议将第二十二条有关“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购置单”的内容,修改为“公务用车购置单”。主要理由是,根据现行公务用车管理体制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表述。

采纳情况:采纳。

4.建议将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确定工作,并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执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定点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停止当期服务”。主要理由是,根据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及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和程序表述。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5.建议将第二十八条有关“可以租用由省机关事务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的内容,修改为“可以租用由省机关事务局择优确定的汽车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同时建议将第三十一条有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经公开招标的……”的内容,修改为“省机关事务局择优确定的……”。主要理由是,政府采购方式中有五种法定方式可用于服务采购。

采纳情况:采纳。

6.建议将第三十一条有关“公务用车处置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或登记变更手续”的内容,修改为“公务用车处置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信息变更”。主要理由是,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的车辆管理属于省机关事务局管理职责,进行核销后仅通过财政厅系统进行资产信息变更,以保证行政事业资产数据的完整性,无需报其他部门进行核销程序。

采纳情况:采纳。

7.建议增加调剂车辆管理的相关事项。主要理由是,车辆增加方式除新购置外还有调剂使用等,为全面规范管理,建议增加调剂车辆管理事项。

采纳情况:采纳。增加在第三十条第二段。

8.建议对第八条有关行政执法车“主要使用范围: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及城管执法等”的内容,根据目前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车使用部门范围进一步完整表述。主要理由是:省机关事务局是行政执法车的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便于部门执行,建议明确行政执法车的各使用部门范围。同时,建议第十一条中增加行政执法车的编制核定原则或标准。主要理由是,与第三条车辆分类和第十条规定的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相衔接。

采纳情况:第一个内容已采纳。第二个内容未采纳,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央和我省行政执法用车没有编制核定原则或标准,我们将结合下一步即将开展的行政执法用车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9.建议将第九条有关“参改”的两处表述,统一修改为“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时,建议不提事业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求时,可以乘坐公共交通或租赁社会车辆,交通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的内容。主要理由是,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目前,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等公务出行保障政策,均由各事业单位在节支的前提下,根据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其中,省属事业单位由省车改办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报省车改办备案。考虑各部门采取的保障方式可能不尽一致,公共交通费用报销也不是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为避免引发矛盾,建议此条不提交通费用报销的内容,或严格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原文表述。

采纳情况:采纳。

10.建议明确第十条与第三十五条中“会同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主要理由是,按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关部门”的表述较为模糊,不利于工作开展和执行,建议进一步明确。

采纳情况:采纳。

11.建议《征求意见稿》与我厅联合发文。主要理由是车辆配备购置经费及政府采购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均为我厅职责。

采纳情况:采纳。

12.鉴于目前我厅起草的《山东省省级其他重点项目(省级公务用车购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尚未与贵单位协商一致,且《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中也引用了我厅办法为保持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建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细则》待我厅办法确定后再行印发。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原因是,《山东省省级其他重点项目(省级公务用车购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与省财政厅有关部门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省公安厅反馈1条,采纳1条

《细则》第七条,建议增加“3.相关工作人员为离退休干部开展生日、节日走访慰问、服务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