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局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 2019-08-28 10:34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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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机制,不断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办法》及中央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今年8月份,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解决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出台《细则》。《细则》对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重要意义。

《细则》立足于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针对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际,着眼于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体现从严从紧、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要求,在《办法》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和延伸,固化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成果,提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创新管理措施。一是坚持以《办法》为基本依据,细化落实措施。对《办法》明确作出规定要求的,严格按规定落实,《细则》原则上不再重述。对《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管理措施的,《细则》结合省级机关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经费管理、采购配备、使用管理、车辆处置、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规范管理。深入分析改革后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用车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从公务用车编制核定、采购配备、平台建设、标识化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强化日常管理等方面来加强和规范管理。三是固化改革成果,创新管理举措。总结吸收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做法,将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及标识化管理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和办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确保《细则》指导性、可操作性强,能落地、易执行、见效快。 

《细则》共3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务用车定义、分类及用途。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情况,结合我局“三定”方案,明确省机关事务局管理的公务用车类型,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接待调研用车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并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的定义和使用范围。二是公务用车管理范围。明确《细则》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是公务用车“五统一”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明确省机关事务局是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等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标准体系。四是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明确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我局根据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明确了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不含省级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编制核定标准,以及调研接待用车的配备范围。五是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明确了省级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配备标准中的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六是越野车配备。明确省级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援疆、援藏机构及特殊行业,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七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确省级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配备标准。八是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对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采购配备等工作流程明确作出规定。九是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对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明确作出规定。十是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管理。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省级机关各类公务用车均纳入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实行平台化、信息化管理。明确省级机关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并对台账内容作出详细要求。十一是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明确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车辆范围、喷涂标准要求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十二是公务用车“三定”管理。明确要求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三定”管理,并对“三定”服务企业选定、具体工作流程及“三定”管理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十三是公务用车信息统计报告。明确提出省级机关要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十四是对省级机关租用社会汽车作出明确规定。《细则》明确要求,省级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由省机关事务局择优确定的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但必须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所需费用在部门(单位)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租用车辆要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十五是公务用车处置。明确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的主体、原则、种类、流程及资产核销等内容。十六是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公示和统计报告。明确要求省级机关要定期在政务内网、公告栏等渠道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非涉密车辆具体使用情况,按季度对每辆公务用车出车次数、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过路过桥等费用情况进行公示,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将上季度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十七是监督管理。明确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