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公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实际,起草了《山东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使起草的《办法》内容更加全面、更结合实际、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向贵部门征求修改意见,意见可在征求意见稿上改,也可另附页码,并请于2020年7月27日前将征求意见稿和修改意见一并反馈省机关事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岳玉龙 0531-86080257 13964015828
传真电话:0531-86901814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山东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公务用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部署在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将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规范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社会汽车租赁、使用监督、运维费用数据统计分析等管理,实现“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调研接待用车、业务用车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按照“应纳尽纳、应装尽装”的原则,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按照规定要求喷涂标识。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须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载北斗定位终端的安装、信息录入及标识喷涂等工作。
第四条 平台分为省、市、县三级,按照“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上级对下级公务用车平台进行指导和监督,三级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
第五条 各级平台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设立专门帐号和使用权限。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可对平台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市要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有关规定,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平台车辆应打破部门界限,统筹调度使用,确保市、县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到现场处理问题、接待、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重要公务出行。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平台使用管理制度,确定平台管理员、审核员与调度员,明确工作分工。
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平台的使用权限分配。管理员账号实行实名登记并绑定手机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调整。
审核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用车审核。
调度员负责本部门(单位)车辆的调度、使用及监督。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应坚持“先申请、后用车,谁主管、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平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车辆。每次车辆的使用均应有平台记录,不得违反规定或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平台内公务用车使用分为部门(单位)内调度使用和跨部门之间调度使用。车辆申请、审核、派遣原则上实行线上操作。特殊情况下,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或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录入信息不及时,可先进行线下派遣后再通过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于24小时内完成补单操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使用应通过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对进行操作,按照申请、审核、派遣、驾驶员执行任务、交车审核的操作流程规范使用,做到车辆使用在线记录、留痕可查。
(一)申请。用车人通过平台相关功能申请用车,选择用车人、用车性质、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等信息后提交订单。
(二)审核。审核员在收到用车申请订单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严格遵循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严格界定使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
(三)派遣。调度员收到审核通过的用车申请订单后,通过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实时进行调度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执行出行任务。
(四)车辆使用。驾驶员在收到出车任务时,须通过手机APP进行确认,按照要求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五)交车审核。驾驶任务结束时按照要求交车。调度员须及时通过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进行审核确认,以便及时留存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条 各级平台行政执法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规范使用。各级各部门(单位)行政执法用车不能满足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时,可以跨部门通过平台按照预约申请、平台审核、统筹派遣、驾驶员执行任务、交车审核的操作流程规范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应纳入平台管理,坚持“一事一租、严格标准,厉行节约、高效使用,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租赁费用。
(一)选定企业。用车单位通过平台根据需求(车辆类型、服务时间、地点等)可采取电话、手机APP或计算机终端等方式选择汽车租赁企业。
(二)租赁服务。租赁企业根据合同约定为用车单位提供用车服务。
(三)反馈信息。用车单位对租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租赁企业及时将租赁信息录入上传平台相关栏目。
(四)结算费用。用车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财务规定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应纳入平台管理,坚持“经济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运维费用。
“三定”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上传平台相关栏目。
第十三条 平台对管理的车辆使用实行全程监管。
(一)车辆信息监管。对车辆调度管理、社会汽车租赁管理、“三定”管理等信息进行监督。
(二)运行状态监管。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测,根据需要可以对驾驶员、行驶里程、行驶轨迹、车辆位置等进行查询,对车辆运行轨迹进行动态播放。
(三)预警信息提醒。对设置电子围栏的地域、车辆出现异常等情况时进行信息预警。
第十四条 各级平台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对公务用车管理信息进行分析和智能决策,为公务用车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一)对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维修次数等信息进行分析。
(二)对车辆维修、加油、保险、路桥、停车等费用信息进行分析。
(三)对车辆在线用车情况、车辆使用率、车辆使用性质等信息进行分析。
(四)对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用车时间、使用次数、行驶里程及租赁费用等信息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财务人员,应对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及租赁车辆使用等相关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费用报销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车载终端设备管理,驾驶员应爱护和正确使用车载终端设备,确保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不得故意干扰终端信号,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对涉嫌故意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应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报主管部门。
车载终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送修或平台技术人员现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定期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使用及管理的培训,通过培训熟练掌握平台使用及管理方法。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平台数据信息管理,做好平台车辆基础信息、变更数据等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各类数据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信息保密、数据安全、权限管理贯穿平台使用及管理全过程。用户账号实行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平台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平台使用管理的监督,健全完善平台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平台运行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平台使用及管理规定的进行通报,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各市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