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妥善做好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或租用社会房源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申请事项办理工作,根据国管局等四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管理办法》,拟联合印发施行。现按程序征求你们两部门意见并会签,如有修改意见请直接在会签稿上修改(也可另加附页说明),会签页请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同修改意见于2021年6月25日前一并反馈我局。
联系人:省机关事务局房地产管理处 王宗合
电 话:51785636(传真) 18560039009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评审管理办法
(会签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推进房产资源集约节约使用,做好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的评审工作,根据国管局等4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申请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且尚未颁布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之外,为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各类业务而必须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各部门单位不得借技术业务用房名义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判定技术业务用房。
本办法所称技术业务用房评审,是指由专业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的技术业务用房按规定进行评议审查,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确保安全使用,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申请材料,由部门(单位)按程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第五条 申请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单位概况、相关职责、现用房情况、设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必要性、理由和依据;
(二)申请技术业务用房的配置方式(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
(三)拟租用的,在申请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拟租赁房产使用的合法性和经济性以及在地理位置、建筑荷载、消防安全、功能布局、区域划分、面积设置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荷载要求较高的,应附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
拟在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的,应明确拟设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功能布局、区域划分、荷载要求及使用面积等内容;
(四)申请技术业务用房的后续管理使用意见;
(五)项目申请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尚未颁布建设标准、拟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的申请项目,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省直房源实际予以审核安排;使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委托函的形式委托省工程咨询院(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申请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审核和评审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的评审费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评估费用标准执行,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压茬予以保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年度委托数量确定下一年度预算,在省财政厅安排预算后,以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及时支付省工程咨询院。
第八条 技术业务用房评审结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主管部门(单位),作为租用或在省直现有房产资源中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已经取得评审意见的技术业务用房申请事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实际进行批复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