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1 | 将《办法》第五条职责分工第三款中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责任义务”修改为“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责任义务”。 | 已采纳 |
2 | 建议删除《办法》第九条组织采购第一款中的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防引起社会舆论炒作,且删除后不影响涉密项目执行;同时,删除第三款中的“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将第三款中的“确定采购方式”修改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避免引起采购单位误解。 | 已采纳 |
3 | 建议与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通知精神保持一致,将《办法》第十条合同签订第一款中“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应参照......”修改为“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可以参照......”,以适应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采购项目的多样性;鉴于监管办法和工作要求需要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制定发布,不宜采取合同约定的形式,建议删除该条第一款中的“监管办法”;考虑到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对合同期限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该条第二款中的“对于太阳能......适当微调”,针对此类特殊项目,可通过合规的方式实现合理需求。 | 已采纳 |
4 | 考虑到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已确定原则上为服务类采购,且在《办法》中规定了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计算范围,不能再将服务项目的成本组成拆分为采购单位的多个支出事项,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费用结算第一款中的“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应当......评估验收等费用”。 | 已采纳 |
5 | 为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建议在《办法》中增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及支出不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支出的相关表述。 | 已采纳。增加在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
6 | 对第六条第一款,建议明确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还是下列情况同时具备 | 已采纳。明确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 | 第八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制定详细实施方案”一句,建议改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同时,建议该条增加一款规定:需对建筑本体进行改建的,或对集中供暖制冷、供气等用能系统进行用能改造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 部分采纳。“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制定详细实施方案”一句,建议改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经沟通协调一致,修改为“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建议增加条款已采纳。 |
8 | 第八条,建议增加一句:项目节能监管系统应与当地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实现联网,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 已采纳 |
9 | 第六条(一),建议将“基准值”改为“约束值”。 | 未采纳。经沟通协调一致,不作修改。 |
10 | 第十六条,建议删除“物业服务公司配合做好工作”更有利于明确相应责任。 | 已采纳 |
11 | 建议将26条调整为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 部分采纳。经沟通协调一致,改为“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
备注:面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及16市机关事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11条,采纳8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条(均与反馈意见单位沟通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