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局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
一、办理政策依据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二、申报对象
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等。
2、省直其他需要处置公务用车的有关单位。
三、处置车辆内容
1、省直单位达到更新年限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公务用车。
2、省直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私自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换车或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的公务用车等。
3、省直撤销或缩编单位需要处置的公务用车。
4、省纪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委托处理的违规公务用车。
5、省直其他需要处置的公务用车。
四、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申请处置公务用车文件原件一份。
2、《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申请表》原件一份(附汽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省直单位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的厂牌型号、始用日期、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相关车辆信息,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申请表》。
2、信息审核。公务用车管理处根据拟处置车辆的情况,对照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库进行核实。
3、技术鉴定。公务用车管理处根据拟处置车辆的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处置方式及流程。
公务用车处置主要包括调剂、拍卖、报废等方式。
调剂。车辆状况较好,可以继续使用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调拨单》,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车辆调拨工作。主要工作流程:
(1)提出调剂意见。公务用车管理处根据省直有关单位(编制缺编或其他确需调剂车辆的)车辆实际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剂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2)开具《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调拨单》。车辆调入和调出单位依据《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调拨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转移和核销工作。
拍卖。车辆状况较好,有使用价值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主要工作流程:
(1)收交车辆。由交车和收车双方人员现场查验收交车辆的钥匙、行驶证、随车工具及相关资料,并做好登记。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案。
(2)评估。公务用车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拍卖车辆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局领导审定。
(3)媒体公示。公务用车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对车辆进行拍卖公示,明确拍卖车辆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时间,确保拍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公开透明。
(4)竞拍报名。拍卖公司组织竞拍报名,报名时须查验参加竞拍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并留取参加竞拍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
(5)组织竞拍。拍卖采取网上拍卖方式进行,实物实时竞价拍卖。拍卖前,拍卖公司须提前一周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务用车管理处。拍卖时,拍卖公司全程录像监拍并保存档案,公务用车管理处及省驻局纪检组等相关人员现场监督拍卖全过程。
(6)转籍过户。拍卖车辆两周内由拍卖公司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收缴拍卖资金,出具车辆拍卖情况报告。
(7)拍卖资金收缴。拍卖车辆所得收入根据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外由公务用车管理处负责收缴到局财务账户,由局财务处上缴省财政。
(8)核销归档。车辆所属单位持车辆拍卖证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公务用车管理处将拍卖车辆从车辆信息库中转出,完成归档。一般情况下,车辆拍卖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手续。
报废。车辆状况较差,无使用价值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报废公司进行报废。主要工作流程:
(1)登记交车。经审核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公务用车管理处进行登记,并提出鉴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委托有资质的报废公司拖车,并做好随车证件、随车工具及有关资料的登记和收交工作。
(2)办理手续。报废公司按照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式六联),并及时回执到各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两周内须办理完毕各种报废的手续。
(3)核销归档。报废车辆单位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公务用车管理处将报废车辆从车辆信息库中转出,完成归档。
六、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济南市省府前街3号省机关事务局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服务电话
0531—86080292(省机关事务局公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