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鲁事管发〔2017〕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
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发挥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创新管理机制,推动职能转变,规范机构运转,加强协调服务”的目标,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强化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形成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双重管理合力,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高效规范运行,更好发挥职能作用。
(二)管理主体、范围。省机关事务局为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山东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负责从事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的非营利性办事机构。
二、持续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的工作,做好公务活动服务保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做好“双招双引”服务,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推动区域性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三)参与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流动党(团)员管理服务。加强对在鲁流动党(团)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为派出地流动党(团)员提供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维护等服务。
(五)加强信息服务。加强与驻在地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协调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找准职责定位,梳理细化自身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管理措施,确保职能定位准确、机构运转规范。
三、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
(一)省机关事务局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审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核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证》。
(二)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经批准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初始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初始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备案登记的公函,应包括办事机构的名称、机构性质、主要业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2.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的协议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文件、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5.《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山东省机关事务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省机关事务局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证》遗失、损毁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补领,机构撤销的,应在撤销前持单位公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和运转管理
(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主动接受驻在地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事机构名称要与派出地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相一致,内设机构设置规范合理,人员配置严守机构编制规定,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办公地点标识明显,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实际,经派出单位批准后成立党组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派出地政府(部门)党组织,办事机构党组织负责所属党员的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政治学习教育任务,严格落实党建制度,定期组织政治教育、集体学习等,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做好党务公开。
(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落实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加强公务接待信息公开。要积极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
(五)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规范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五、加强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一)加强党建工作指导。省机关事务局建立完善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党建工作指导管理机制,成立由各办事机构党组织负责人为委员的联合党总支委员会,定期组织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适时开展党建工作督导,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党建工作的管理力度,及时督促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题学习教育任务,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变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机关事务局报告。省机关事务局适时向派出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通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运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三)加强日常沟通协调。省机关事务局建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开展研讨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分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通过《山东机关事务》杂志、省机关事务局官网等渠道适时总结通报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推广有关经验做法,切实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机关事务局每年度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履行、内部建设、党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出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