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资产记账主体
案例1:按照办公区调整工作安排,由某部门接收使用某办公区。该办公区房屋资产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按照权属统一登记有关规定,不动产权登记在国管局名下。该部门作为使用部门按规定登记入账。
案例2:某办公区由国管局认定为集中办公区,且国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该办公区内房屋资产由国管局统一登记入账。
案例3:某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局在同一办公楼内办公,机关服务局使用机关本级房屋资产,按照该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由机关本级对该办公楼登记入账。
政策依据:
(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四条,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在按照规定进行新旧制度衔接时,相关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在新旧制度衔接中,如涉及资产产权变更或实物资产划拨等事项,相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摘自 国管办发〔20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