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各单位应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无重大安全隐患、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四无”目标。
第四条 局安全工作管理涉及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和治安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五)抓好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健全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处理安全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局长对局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直接负责,其他局领导各负其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一人具体分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设立局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局安委会),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负责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部署各项安全工作。
第七条 局安委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安全工作管理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安全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局安全工作计划;
(三)组织落实局安全工作部署;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六)对局属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各单位应急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局安委会领导;
(八)做好局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等工作;
(九)加强与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沟通联系;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安全工作管理。局属单位要逐级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具体负责服务区域、场所和经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管理。
第三章 规章制度建设和安全信息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信息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制度应包括人员管理、部门岗位责任、要害部位管理、安全隐患检查整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巡查值班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逐步完善安全信息档案,真实记录本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情况、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有关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安全信息,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局安委会要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指导思想,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局面。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类培训计划。要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任处级干部进行安全教育。各单位要及时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岗位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相关专业的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设施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紧急处置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点部位、重点工种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值班和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要安排专人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同时要有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安排要提前上报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内设部门或下属单位要视情况安排专人值班或电话值班,并保持联络畅通。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第六章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防范措施的研究,制定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和重要工作项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针对重要时期、重要部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制定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修订预案,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进行演练。消防、交通、食品卫生、治安等重点单位、部位要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业务演练。
第七章 设施设备和技术防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保障安全设施设备和标识完好有效,不得随意变更安全设施设备的位置、用途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把技术防范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并优先考虑安装电视监控等技防设备。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相关单位须将验收报告复印件上报局安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应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安装技防设施;没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装技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技防设施综合监控室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技防设施简单未设监控室的,应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
第八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要贯彻以单位自查为主,上级检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单位之间互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重大节日检查相结合,我局检查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局安委会每季度对各单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局安委会要召开安全会议对全局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关重点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局安委会在检查中要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区分一般、严重、重大三种情况,分别开具《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由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信息库备查,另一份上报局安委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研究本单位的安全形势,进行安全自查,将检查结果录入数据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着重加强对职工住宅区、在建和维修工程的施工工地、承包或出租房屋、大屋脊和木闷顶旧楼房、地下空间、加油站、临时工宿舍、车库、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资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处等地点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本单位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等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监控,同时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加以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同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局安委会每年对全局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第三十六条 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直机关或济南市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工作要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严格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市及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