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1-20 00:00 来源: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规范局机关印章保管、使用,保障印章及用印安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印章。
    二、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凡机关重大事项、对外事务、重要文件使用印章,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处室一般性
发文、对外事务,需由分管局长批准;机关日常事务使用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其他需使用印章问题,向办公
室主任汇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批权限。各类局发公文如原稿已经局领导签发,即可用印。
    三、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前要认真查看用印的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合乎规范,正文与底稿是否完整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办有关手续后再用印。
    四、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建立专门的印章使用登记薄, 将印章使用的内容、范围、审批人、经办人、使用时间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五、严禁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稿纸及其它文字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并向办公室反馈具体使用情况。
    六、严禁私自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携带局党组章、局公章外出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七、印章一般盖在正文右下方、成文时间中间上方、上沿不能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文件以外的用印,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
    八、用印人员要爱护印章,保持印章清洁、干净;印泥的颜色保持鲜艳、有光;印章的字迹要清晰,避免模糊、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