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切实解决保留车辆使用范围不明确、管理不规范、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留车辆使用范围的问题
(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二)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使用范围
1、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等;
2、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等。
(四)特殊情况下车辆使用范围
1、济南城区范围内,未配备实物保障用车的厅局级干部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财政。
2、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3、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二、关于租用社会车辆的问题
现有车辆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所需费用在单位现有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单位)应加强保留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车改政策规定,严肃用车纪律,认真落实车辆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2、在中央和我省正式出台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前,各部门(单位)暂按本通知精神执行。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使用公务用车。
3、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