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09-15 00:00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切实防止“吃空饷”问题发生,建立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以下简称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依据《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防治“吃空饷”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摸清底数,健全制度,严格监管。

(二)惩防结合,预防为主。注重源头治理,防范于未然。

(三)重在日常,抓在经常。抓住重点环节,强化政策执行,保持韧劲,常抓不懈。

第三条  明确“吃空饷”的具体情形 :

(一)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离岗培训等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病假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以及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政策措施,严明纪律规矩,强化人员日常管理。

(一)把好进人关。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用编及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严格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需提前向局人事处申报用编进人计划,拟采取个别调入方式补充人员的需采取书面方式提前同局人事处沟通。

(二)严格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报备审批要求,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明确请假期限,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其中,请病假时间半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当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对无故旷工、逾期不归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三)完善考核办法。逐步完善各类考核制度,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与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和工资调整等紧密挂钩。

(四)严格人员借调程序。尽量减少借调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的,要按照精简的原则优先在局内部借调,特殊情况需从外单位借调的,应从严掌握。局机关各处室及各局属单位借调人员应经集体研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送人事处初审协调,报局党组研究审批。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用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五)严格离岗人员管理。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应当承担监管职责,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联系,定期了解离岗人员学习或挂职工作情况,并记录在案。

(六)做好信息维护。充分利用好省人社部门统一建立的人事人才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七)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要定期对人员在岗、人员交流、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自查,通过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对经批准兼职和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人员说明事由和期限。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第五条 强化监督制约,严格工资发放管理。

(一)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局有关职能部门。

(四)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当在退休次月起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借调、挂职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不能重复发放,应当由借调、挂职人员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发放。

(六)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有关工作,同时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工资发放不出漏洞。

第六条  坚持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吃空饷”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上级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或巡查发现问题,各单位应当在 1个月内作出处理并报告结果,问题复杂的可以酌情延长办理时间,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个月。

第七条 对查实“吃空饷”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缴违规侵占资金上缴国库,并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

    (一)对各种理由挂名不在岗的,应当及时清退;

(二)对依法依规应终止人事关系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终止人事关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等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核销工资关系;

    (四)对按照相关政策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水平的,应当自规定时间起停发或按新标准执行。

    (五)对单位“吃空饷”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收回空余编制。

(六)事业单位发生“吃空饷”的,酌情核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八条 机关及各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集中治理活动中隐瞒事实,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存在的 “吃空饷”问题以及集中治理活动结束后发生新的 “吃空饷”问题的;

(二)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纪律松散,人员在编在岗、工资发放等基础信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 并且不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在预防和治理 “吃空饷”工作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防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能按照要求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情形的;

    (五)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防治 “吃空饷”政策措施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明确职责分工,夯实工作责任。

    (一)将预防、治理 “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要将防治 “吃空饷”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要将防治 “吃空饷”纳入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三)局机关及各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和财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本单位防治 “吃空饷”相关具体工作。人事处和财务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局机关及各局属单位办理工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承担预防“吃空饷”监管职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