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廉政谈话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4 00:00 来源:办公室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廉政谈话制度》已于6月26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单位实际抓好执行落实。

 

                       中共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2018年6月29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关口前移,体现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全面了解掌握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工作人员忠诚履职、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了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任前谈话对象:新提任或转任的处级、科级干部。

    (二)岗前谈话对象:新录用或新调入本单位任职的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党员干部。

    (三)了解约谈对象: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工作等各种因素影响引发消极思想或波动情绪,组织上认为有必要进行沟通了解、帮助解决问题的;被群众反应、信访举报发现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澄清、解释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法依规应当进行跟踪监督,帮助吸取教训的。

    (四)提醒谈话对象:党员干部在群众信访举报及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被发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上认为应该进行批评教育避免引起不良影响的。

    (五)诫勉谈话对象:党员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工作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群众满意率低、影响单位团结和机关事务形象,或在案件调查、信访初查及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中发现轻微违纪问题尚不够党纪政务处理,组织上认为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前谈话和岗前谈话的主要内容: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规党纪、宪法法律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引导谈话对象增强党员意识、法治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加强风险防控,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了解约谈的主要内容: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引导教育,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帮助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希望和要求,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根据群众反映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要求谈话对象实事求是的作出说明、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其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严肃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帮助其认识错误根源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同时要求其作出整改承诺,最大限度的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集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第八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局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单位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均可根据需要与全局其他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处室主要负责人与本处室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也可根据需要与本单位其他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九条    廉政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应经常进行,党组书记每年对班子成员、处室、单位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每年对分管处室、单位处级干部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对本处室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对本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廉政谈话可在年初、年中、岁末或重点工作开展等时间节点进行,也可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实际工作情况等进行。

    (二)廉政谈话应突出思想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廉政谈话前,可以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三)廉政谈话时,至少要有2名以上谈话人员参加,参加谈话工作人员由主谈话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并视情况安排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了解约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把廉政谈话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整理,做好廉政谈话记录。其中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记录要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一份由谈话对象保存,一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部门留存,其中受到诫勉谈话的,谈话记录要及时存入个人干部档案。

    (五)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认真总结、对照检查。被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要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管理;谈话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做出组织处理。

    第十条    谈话对象接受廉政谈话,应当如实回答问题,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避重就轻。

    第十一条    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