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省党政机关房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机关事务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于2019年10月11日印发实施,对进一步做好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和维修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为加强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对房产出租管理进行了规范。
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四条,按照出租流程制定,分为:出租条件、出租项目的提出、审批及程序、招租、合同、备案、租后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关于管理范围。本着应管尽管的原则,出租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将省直部门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房产都纳入办法规定范围,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将房产划分为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便于实施,更加精准、有效。关于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明确了省机关事务局对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强化统一管理理念;明确了各种性质、各类房产的出租人职责。关于审批与程序。一是省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给省机关事务局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实施。二是省直部门机关的房产由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由各部门招租和签订合同。三是特别指出与省直部门同住一院的下属单位的房产出租项目,应当由省机关事务局对办公院落内办公资源的利用和处置进行通盘分析,充分考虑省级机关办公备用房源需求后进行审批。四是省直部门所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项目,独立院落及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项目,由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批,其他房产出租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关于招租方式、租期、租赁合同。招租方式,原则上,房产出租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募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实际工作中,针对公益性用房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宜通过公开招募方式进行招租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由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年的,应当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每个档期至多2年;确需超过10年(不含)的,应当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租赁合同》。关于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和相关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省级机关房产出租人承担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是鉴于有的出租房产与宿舍区共用一个院落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规定出租人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和房产出租后,负责做好与房屋相邻关系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出现纠纷,确保稳定。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房产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产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本办法。
主要内容: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及经费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关于管理范围。本着应管尽管的原则,维修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与“三定方案”赋于省机关事务局的职能保持一致,将省直部门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都纳入办法规定范围,管理范围更加全面,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关于大中修项目管理程序。明确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竣工核查等程序进行管理,并对上述全部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关于大中修项目评估论证制度。维修评估论证专家库制度是省机关事务局经过多年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在全国走在前列,是一个亮点。本办法明确房产维修评估论证制度,并进行了完善,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同时明确评估论证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关于安全质量管理。明确了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安全质量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了安全质量管理各方主体责任,规定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工程设计、评估鉴定、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质量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依法承担安全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