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9-12-03 16:32 来源:建设工程管理处

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程建设管理,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质量可靠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廉政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或承建组织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全局工程建设有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督。局纪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纪律规定

第四条 全局工程建设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严禁以下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一)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 利益,搞权权交易。

(二)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四)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五)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七)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八)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九)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十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十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十三)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十四)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重点环节

第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不盲目超前;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委托设计咨询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依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严禁授意设计单位超越资质承接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设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坚决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行为和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坚决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违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坚决禁止利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环节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严格履行国家、省、市有关变更设计程序,做到变更理由充分,变更费用合理,坚决禁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或相互串通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重大工程变更,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并将论证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审定。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拨付的审批和监督机制,节约管理费用开支,降低建设成本;严格执行有关工程款的支付、竣工决算等方面的财务制度,按照局工程款支付程序申请工程款支付,坚决禁止不按设计、计量标准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坚决禁止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出借建设资金或者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或者内外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等一系列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按照合同要求监督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切实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做到竣工验收时评定的工程质量与合同承诺一致,坚决禁止利用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工程决算、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谋取私利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问题导向,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禁止利用安全文明检查、考评、奖惩等环节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廉政责任制度。局党组对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局领导对其分管的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在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各项目廉政责任的主体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学习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制度,进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二)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查找廉政风险点,定期分析研究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执行廉政纪律状况,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三)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向局党组报告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出现以下情况时,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查,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廉政建设问题突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对违法违纪行为失查或者包庇、纵容的。

4.因领导不力,没有完成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建立廉政报告制度。廉政报告主体为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有关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迟报、漏报。廉政报告每年向局机关纪委报告一次,抄送驻局纪检监察组,并接受上级巡视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及局巡察组等的监督,报告内容为:

(一)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贯彻落实局党组廉政工作情况。

(二)落实廉政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廉政监督制度。廉政监督主体为局机关纪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定期监督每年1-2次,特殊情况适时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监督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二)贯彻落实局党组廉政工作和完成年度廉政工作任务情况。

(三)落实廉政责任制和自查自纠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回避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参建单位的业务人员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曾在参建单位实习或者工作且离开原单位不足三年的;

(四)其他有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管理关系的。

第十六条 建立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基建程序、不公正的招投标行为和非法转包、分包、随意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及其它可能对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接到举报,经查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对恶意举报、挟私报复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分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列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