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28 10:50 来源:公共机构节能处

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20〕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规定公共机构应该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2016年8月,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为能源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近年来,我局组织开展了4批能源审计工作,对省直和部分地市公共机构进行了能源审计,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经调研、征求意见、局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鲁事管发〔2018〕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19日印发,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有关要求,我局在《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对照国家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评估,认为该办法全面规范、提升了我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符合现行政策,决定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予以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计算了有效期。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等制定。该文件不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情况。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1-3条)关于目的、定义与原则。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是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公共机构或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二部分(第4-5条)主要明确了职责分工。依据《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三部分(第6-7条)关于组织实施。对于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对于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比重排前10%的或同比上年增长超过20%的或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公共机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

第四部分(第8-9条)关于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条件及相关技术要求。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鼓励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部分(第10-12条)关于能源审计结果确认、应用及报送。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公共机构应汇总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并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督促及时整改,并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此外,《办法》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能源审计经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