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办公厅:
省人大代表刘东昌同志《关于出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配套政策的建议》(第20200302号)已收悉,感谢刘东昌代表对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并提出宝贵意见。我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政策,对各项问题及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乡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问题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办发〔2014〕49号)要求,“乡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经与省发改、住建部门沟通了解到,我省尚未出台乡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目前仍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要求执行,“乡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二、明确技术业务用房面积标准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由于各业务部门需求不同,加之事业发展变化等因素太多,技术业务用房标准制定非常复杂,我们也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反映呼吁过,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中。
三、制定统一权属登记实施细则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难问题在省级机关中也普遍存在。2019年,我局强力推进解决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结合济南市正在开展的解决无证建筑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对超原批准规划建设、无规划审批建设、无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和权属登记涉税等问题分类提出了解决方案。目前省直机关存在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已完成规划核实和不动产测绘,已无政策性障碍,将陆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将成熟的做法推荐给有条件的市县作为参考。
以上意见和情况,我们已通过电话与刘东昌同志进行过充分沟通,刘东昌同志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