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02 14:53 来源:房地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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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21〕28号)。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目的

近年来,省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在申请调配或调整办公用房时,含有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的内容。此类技术业务用房多数没有相应建设标准,为其配置工作带来一定困难。2020年10月,国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有关文件,其中对在现有办公用房中申请调剂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管局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在省直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尚无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申请事项办理工作,同时兼顾租赁使用的情形,省机关事务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推进房产资源集约节约使用。

二、《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申请调剂或租赁使用尚未颁布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的评审工作。《办法》对技术业务用房进行了定义,具体为“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之外,为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相关业务而必须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并强调“各部门单位不得借技术业务用房名义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判定技术业务用房”,进一步强化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是指由专业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的技术业务用房按规定进行评议审查,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确保安全使用,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办法》规定,调剂或租赁使用尚未颁布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申请事项由各部门(单位)按程序向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本着规范审批程序、保证评审质量、节省财政资金、便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办法》对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工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对调剂使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租赁使用技术业务用房的申请事项,参照国管局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和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的有关做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工程咨询院(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技术业务用房评审工作;对使用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技术业务用房调剂使用申请事项,由省机关事务局结合实际严格审核。

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在省机关事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联合委托后,需要评审单位和申请使用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其中,评审单位(省工程咨询院)在接到委托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调取有关资料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申请使用单位应基于业务开展需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审工作。

四、《评审报告》的使用

技术业务用房使用评审报告,是调剂解决或租赁使用技术业务用房的重要依据。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省机关事务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报告意见和房源实际,对申请调剂或租赁使用的技术业务用房进行审核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