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谦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保护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公房征收与补偿事宜,主要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根据《条例》及我局“三定”方案规定,我局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职能,仅对部分产权登记在我局名下的公房配合做好产权证明工作。
提案提到的原公房承租人因房屋过于老旧失修不能居住或因拆迁而无房可住的情况,作为部分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的产权代持人,我局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会办意见中提出,“下一步,我们将秉持‘人民至上’理念,指导各地尽快调查本地出租公房基本情况,及时了解承租人意愿,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完善和细化对公房承租人征收补偿安置制度规定,并根据各地实际,通过市级立法等方式进行制度设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