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08 16:44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政策文件入口

为贯彻《2022年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省级部门责任清单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新能源产业2022年行动计划》等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效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

出台《意见》,主要是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绿色低碳出行、创建节约型机关等重要精神和“碳达峰、碳中和”时间承诺,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公务用车管理创新发展,为全面落实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该《意见》的出台,可为省市县三级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

二、起草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存在的不平衡、配套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明确提出在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同时,同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搭建“直交互补、形式多样”的充换电平台,为高效便捷使用新能源汽车打牢硬件基础。

二是坚持绿色环保。多措并举,加大力度合理配置、使用新能源汽车,明确将“到2025年,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达到100%,实现公务出行‘绿色、低碳、环保、节约’的目标。”写入指导意见。

三是坚持务实创新。结合2021年全省公务用车管理专项领域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点建设的创新实践成果,将分期租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等创新推广方式写入指导意见中,可操作、能落地、见实效。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调度、考评机制,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巡视、审计内容。对落实工作不力,应配不配,应建不建,推诿扯皮及消极应对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5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意见》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指导思想。《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低碳出行、创建节约型机关等重要指示精神和落实“碳中和、碳达峰”时间承诺,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公务用车,不断推动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全面落实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目标。《意见》明确,到2025年,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达到100%,实现公务出行“绿色、低碳、环保、节约”的目标。

(四)工作措施。《意见》明确提出3条,一是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计划,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对部门(单位)缺编或符合更新条件的公务用车,确需配备更新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可根据财政中期预算安排情况,利用当年预算的一定比例,采取租赁等方式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创新公务出行保障手段。二是优先租赁使用社会新能源汽车。对部门(单位)现有公务用车确实无法保障必要的公务出行,可按照“从严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原则,公开择优确定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企业,通过“分时租赁”“一事一租”等方式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三是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应建尽建”的要求,同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搭建“直交互补、形式多样”的充换电平台,为高效便捷使用新能源汽车打牢硬件基础。

(五)工作要求。《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能源及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公务用车有关编制标准、采购配备等规定,规范审批、采购、配备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及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要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不得借机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租用新能源汽车。要强化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巡视、审计内容。对落实工作不力,应配不配,应建不建,推诿扯皮及消极应对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