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3〕7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我局列入行政检查的事项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检查”。
二、起草原则和过程
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严格围绕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我们启动了《基准》编写工作。初稿完成后,不断吸收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征求政策法规处、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基准》送审稿。我局政策法规处对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书面合法性审查报告。
三、主要内容
《基准》共有15条。
(一)《基准》第1-3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名词定义和职责范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监督检查,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
(二)《基准》第4条,规定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对象等,并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
(三)《基准》第5-6条,明确了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的方式、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等。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且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基准》第7条,对抽查比例和频次作出规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类公共机构的用能情况,对抽查比例和频次进行综合判断,对A、B、C、D四类公共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
(五)《基准》第8-10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时的权力、义务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
(六)《基准》第11条,确定了对公共机构节能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检查方式。
(七)《基准》第12条,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八)《基准》第13-15条,分别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检查结果的公示要求、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