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23〕103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20:14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282号)有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公共机构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作表率,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就做好我省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名额和分配

2023-2024年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额分配我省80个,按1.1倍推荐,我省创建名额88个。2023-2024年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名额分配我省6个。

    为达到“县县有示范”的目标,结合前四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情况,对各市2023-2024年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额进行了分配(详见附件1)

  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申请创建2023-2024年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公共机构(以下称创建对象)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等,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由节能工作责任主体牵头统一申请创建,创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可以自愿申报参加创建,编制切实可行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可参考附件3,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附件5,报送所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有创建意向的省直公共机构请于2023年12月18日前将创建备案表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二)确定名单。各市要根据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2),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创建实施方案,按照分配名额的数量确定创建单位推荐名单,2023年12月20日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附件4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附件5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三)组织实施。列入创建名单的创建对象应当积极落实各项创建任务,确保创建的质量和进度。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的指导和推动,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评价验收。2024年9月底前,各市组织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处。2024年10月底前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根据评价标准,通过资料评审、实地勘验等方式,组织完成对创建对象的审核评估,严格按照分配名额,从达标单位中择优确定通过名单,评估结果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管局。2024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成立评价验收工作组,通过全面审核资料、随机实地勘验等方式,对各地区审核评估通过的创建对象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五)发布名单。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

    2023-2024年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遴选方法。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已获得“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机关、市级及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进行遴选,每个类别从中择优推荐1家参与能效领跑者遴选。

  (二)遴选流程及时间安排。2024年9月底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2)对已获得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遴选,择优推荐上报,并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附件6及单位节能工作案例材料报送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2024年10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省财政厅组织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核确定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上报国管局。2024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对推荐单位进行验收。

    (三)发布名单。国管局在官方网站对遴选出的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名单。能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前三批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

  根据国管局等部委文件要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每5年开展一次复核。在做好本次创建的同时,认真做好前三批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单位保留命名,复核未通过且3个月内整改仍无法通过的、无故不开展自评的单位取消命名。复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已达到复核时限的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当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2),对命名获得期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并于2024年8月底前报送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各市汇总整理后,于2024年915日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已达到复核时限的省直单位应按程序开展自评,于2024年8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因机构、建筑面积或设备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复核结果的,应当报国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稳定运行1年后进行复核。

  (二)审核。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各市应进行复核的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初审,提出资格保留或者取消的意见,于2024年9月底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机关事务管理会同发展改革省财政厅组织对上报的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10月底前,将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情况报送国管局。

  (三)抽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以材料审核、实地勘验相结合等方式,对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情况进行抽查,公布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结果。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结果由国管局等部门随机抽查后进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目标。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应当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主要包括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管理制度机制,以及开展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替代、节水护水、生活垃圾分类、反食品浪费、绿色办公、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等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因地制宜采取适当方式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给予激励,对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获得命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引领表率和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宣传培训教育,扩大影响力和辐射范围。

(三)严格遵守创建纪律。申请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切实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力戒脱离实际、为创建而创建等形式主义。对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取消创建资格。

 

附件(略):1.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2.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5.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

     6.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