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驻我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局修订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省机关事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鲁事管发〔2017〕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意见》的实施,转变了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单一备案的年审管理模式,推动了其职能转变和自身建设,形成了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的双重管理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高效规范运行,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省机关事务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3年9月对《意见》进行了修订印发。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意见》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主体和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省机关事务局作为全省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概念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持续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着眼于更好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新的调整,从做好公务活动服务保障、服务区域间经济协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团)员管理服务、加强信息服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备案登记是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传统手段,也是日常管理的有效抓手。《意见》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初始备案登记、年度报告、变更登记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和运转管理。《意见》要求各办事机构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根据实际成立党组织,认真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部分,加强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意见》主要从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旨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省机关事务局与各办事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凝聚形成管理合力。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前言和指导思想部分进行完善提升。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驻我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要更加突出推动办事机构“创新管理机制,推动职能转变,规范机构运转,加强协调服务”的目标任务,更加突出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并用,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双管并重的管理手段。
(二)明确了管理范围。《意见》明确指出,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即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山东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负责从事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的非营利性办事机构;不再对外地企业驻山东办事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三)对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作出调整。《意见》明确指出,办事机构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同时结合实际,增加了做好公务活动服务保障、文化交流、信息服务、“双招双引”服务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