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采购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优质优价优效”的服务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超市采购、批量集采、紧急采购等。
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范畴外的采购行为。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条 采购管理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财务资产处负责制定采购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采购工作;负责审核采购计划和预算;负责政府采购网上流程操作;负责依据采购合同,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办公室负责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受理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并依规依纪处理。资产数据中心负责有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成立采购小组,由财务资产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对采购工作集中统一管理,采购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处。采购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筹负责局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议局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采购工作流程;
(四)研究确定入围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适时调整;
(五)对采购需求处室、单位申请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和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六)加强采购信息管理,依规依程序发布采购信息;
(七)协助采购需求处室、单位进行履约验收;
(八)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立卷、归档采购资料。
第五条 采购需求处室、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提出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的目的、内容、经费来源、金额以及采购小组确定的采购方式和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意向等,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采购小组负责人审签,送采购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以局、局属预算单位名义与中标单位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单,对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报告单同参考资料一并签字存档;
(六)提出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各处室、单位应明确1名采购经办人,具体负责或参与本处室、单位所有采购工作,且每3年轮换一次。
第六条 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和框架协议第一阶段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和5万元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组织采购实施,采购需求处室、单位采购经办人参与采购活动。
第七条 不需要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选择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超市采购、批量集采、紧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督。
第八条 对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需求相对固定或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的延续性非政府采购项目,且合同价格每年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完成一次采购后三年(含采购当年)内可以进行合同续签。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避免未事先告知影响合同续签。
第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紧急任务和重要活动需临时采购的零星物品,须由采购需求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采购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第十条 采购小组办公室通过“山东通”等平台,每年公布各处室的年初采购计划、年中需要调整事项和年末监督台账;每季度末公示项目名称、成交金额、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名称及实施情况评价等。同时报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备案。以上公开信息须剔除涉密项目。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能集中采购的应集中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二)不得到近亲属开办或参股的公司采购;
(三)不得收受回扣、优惠券、赠品等礼金礼品。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一步畅通采购工作举报渠道,在局网站、采购招标等需求文件列明举报电话和邮箱,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