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决定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管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范围
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机构。
三、目标任务
2023年-2025年,每年在省直部门和各市创建一批见成效、可示范、有特色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通过典型示范提升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整体水平,持续深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创建条件
(一)机关类示范单位为独立办公单位的,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集中办公区的,办公区内80%以上的机关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学校、医院、场馆类示范单位,人员、建筑等应当具备一定规模,适宜发挥示范作用。
(二)按照同类最优原则,示范单位应当为各类公共机构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见附件1),示范单位应当为评分靠前的公共机构,在制度建设、减量措施、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监督检查、激励机制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实践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
(三)示范单位应当近五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各类示范单位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具有不同特色和示范侧重。优先选择持续推进反食品浪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开设示范教学课堂,自制教材、手册、视频等宣传材料的公共机构为示范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创建申报。拟申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得分高于95分(含95分)的公共机构,填写“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各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自评表和申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其中,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单位创建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各市、县(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医院类、学校类、场馆类的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本系统的创建申报工作。
(二)评估推荐。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创建标准,采用专家评审、实地评估等多种方式,组织对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示范创建单位推荐名单。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市本级及各县(区、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推荐材料报省机关事务局,推荐材料包括审核情况报告、推荐名单、各单位自评表、申报表等。同期,省机关事务局按照程序做好省直单位的评估推荐工作。推荐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发至邮箱jnc@shandong.cn。
(三)名单发布。省机关事务局根据示范创建推荐情况,采取资料审核、专家评审、抽取部分推荐单位现场评估等形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估工作,最终确定示范创建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发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颁发标牌。
六、创建数量
每年择优从省直单位创建示范单位不超过30家,其中学校类、医院类、场馆类示范单位推荐数量分别不超过4家、2家、2家;各市推荐的示范单位数量为5~8家,具体推荐数量见附件3。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真正选树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共机构。
(二)严格程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搞“人人过关”,严谨细致做好申报、推荐、评估、发布等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在验收评估工作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验收评估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以《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创建工作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鼓励各地将示范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及“无废城市”建设等行动内容,适当予以资金奖励等政策支持,保障示范创建活动顺利推进。
附件:附件1.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docx
附件3.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推荐数量表.docx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联系人:赵长领 联系方式:0531-51785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