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22 11:06 来源:公共机构节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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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过紧日子要求,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环节,我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求“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2022年9月,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能源费用托管这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出了解决方案,明确了操作流程,并举办线上讲座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上述文件,特别是《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遵循和依据,为我省起草《办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二、起草过程

(一)调研起草。2022年9月,我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全面总结我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经验做法基础上,深入学习国管局《意见》有关精神,先后赴淄博、潍坊、日照、德州、聊城等市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档案馆等部门开展调研,借鉴吸收北京、河北、内蒙古等外省区起草经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于2023年2月起草形成《办法》初稿。

(二)反复修改完善。《办法》初稿完成后,先后征询了国管局节能司意见,征求了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节能企业意见,组织进行了三次大范围修改完善,于2023年4月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征求意见,并按规定采取座谈、书面、电话等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节能企业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会签稿。

(三)部门会签。2023年5月将《办法》会签稿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个部门会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27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定义类型、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是项目实施,共9条。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条件、能源基准、实施方案、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节能监测、项目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是运营管理,共4条。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的责任划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后期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是节能量核定,共4条。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核定周期、核定方法、调整条件、违约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是费用结算与资产处置,共3条。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费用结算、资产管理、国资处置等内容。

第六章是附则,共2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