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6-29 11:16 来源:工程项目管理处

SDPR-2026-0390002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公有住房以及其他公有房产等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结(决)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省级财政投资超过总投资额50%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采用阶段代建的方式。代建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代行建设(使用)单位职责,从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负责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办理项目移交,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章 代建单位条件与选择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者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鼓励代建单位具备多项相关资质;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代建工作、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建筑师负责制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确定实行代建的项目,省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省机关事务局作为委托单位,与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共同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局作为委托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提出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

(三)会同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代建单位选择、委托代建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审核确需变更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概算调整事项;

(六)参与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七)指导建成项目的移交工作;

(八)督促代建单位报告项目建设信息并进行核实;

(九)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二)依法组织开展勘察、初步设计等服务单位的招标活动,商签和管理相应合同;

(三)配合开展代建单位的选择和委托代建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协同代建单位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计划,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后实施;

(五)参与项目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

(六)参与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的评估、评审;

(七)负责项目资金、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的协调落实工作,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出具委托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签章等;

(八)审核代建单位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请建设资金,并做好自筹资金落实工作;

(九)参与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等工作;

(十)负责接收资产移交,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负责办理或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二)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专业管理人员,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计划、措施;

(二)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负责专业设备、装修等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及其与建筑设计的衔接;

(三)负责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项目规划、市政、消防、人防等报批和接用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报建和接用手续;

(四)依法组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并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送使用单位;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全责制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概算投资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七)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八)负责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对所签合同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九)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中各环节的专业、专项验收,申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十)负责项目建成后能够全面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其他建设、调试、试运行等工作;

(十一)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财务档案和技术资料;

(十二)组织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批复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并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三)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经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使用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依法对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上述相关工作。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代建项目原则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行数字化交付,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

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水文地质、市场变动等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以及工程延期,代建单位应按程序提出调整申请。省机关事务局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在使用单位配合下组织规划核实、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将项目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将全部工程、财务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并向省机关事务局报送月度工程总结。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当向省机关事务局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集、整理、保管各项工程档案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不得泄露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由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届满,代建单位应当将质量保修相关协议移交使用单位,做好培训辅导工作,并依据法律和合同,协助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按程序报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代建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代编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由使用单位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列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安排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筹措并落实到位。自筹资金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与财政资金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已发生的与建设用地有关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专账管理,竣工后一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代建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应当执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取,并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数额作为计算基准。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经批准的调整概算投资超过代建控制投资额度10%的,代建管理费可参照前款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拨付应当与建设资金拨付同步,具体拨付节点和比例应当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招标采购、基础施工完成、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代建项目建设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导致投资发生变化、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承担相应违规、违约责任外,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工作不能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二)干涉代建单位后续工程招投标活动的;

(三)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省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其代建资格,或责令改正,影响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代建单位资格,以及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借资质或转让代建业务的;

(二)未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或者代建单位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上述相关工作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决算投资额超过概算投资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的;

(四)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与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七)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者其他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者泄露与代建项目有关保密资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