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2-09 00:00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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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绿色低碳出行、创建节约型机关等重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坚持创新发展和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助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省级行政事业公务出行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规范指南。

二、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方面制度空白、租车范围和程序不统一、租赁社会车辆随意性大等问题,明确界定租车范围、严格租车程序,对长时间租车、大批量租车等提出由我局审批后方可进行,为严格规范社会车辆租赁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坚持严格管理。搭建用车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三层审批管理模式,明确提出“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的审核把关,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省机关事务局应加强对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租赁服务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应加强对租赁社会车辆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多方齐抓共管格局,汇聚监管合力。

三是坚持绿色环保。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要求,明确将“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写入《办法》,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使用的政策引导力度,发挥好政府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效。

四是坚持信息赋能。依托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租赁社会车辆的费用支出、使用时间等进行大数据管控,积极推动租赁车辆加载定位系统,纳入“全省一张网”统一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定,将租赁社会车辆使用和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每季度公示租赁社会车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各部门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集体公务出行时,可以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

(二)租赁范围和标准。《办法》明确,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紧急公务;

2、承接国际、国家和省大型活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工作;

3、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任务;

4、其他确需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形。

(三)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程序,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车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省机关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租赁:

1、租赁时间在1个月(含)以上的;

2、单次租赁10台(含)以上的;

3、租赁社会车辆跨省出行的;

4、其他需要审批的情形。

一个月内租车费用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四)监督问责。《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定,将租赁社会车辆使用和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每季度公示租赁社会车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机关事务局应加强对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租赁服务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应加强对租赁社会车辆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