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23〕62号)

发布日期: 2023-09-02 10:08 来源:办公室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关事务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为强化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健全完善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负责对各处室、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局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开;综合管理对外新闻发布联络工作;统筹做好局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承担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事宜;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报告和回应机制。

资产数据中心:负责上传并及时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承担局门户网站信息的发布、更新、统计、维护工作;优化门户网站版面设计完善门户网站功能,建立局政府信息数据资源开放机制。

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机关简介包括本局及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信息局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现任职务职级、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照片等信息

履职依据包括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文号、有效性和正文局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

规划信息包括本局制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其他对外服务事项包括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清单,各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财政信息包括本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情况、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

其他法定内容包括本局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

人事信息包括本局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信息,及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聘用结果信息

政府采购,包括本局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九)建议提案,包括由本局主办答复、应当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情况;

(十)政府会议,包括本局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信息会议信息。

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有第()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八条  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使用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拟稿纸拟制的公文,拟办处室、单位应在拟稿纸上明确标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联合发文时,应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第三章  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办公室复审后,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经上述程序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除已确定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公开前均需相关处室、单位按以上程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见附件)并保存备查。

未经审定,任何人不得在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或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办公室会同各处室、单位起草制定,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内容发生变更的,该信息制作处室、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请办公室、资产数据中心对目录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文件签发后,拟办处室、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文稿交资产数据中心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需发布解读材料的,拟办处室、单位应同步将经审定的解读材料资产数据中心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处室、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交资产数据中心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在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局办公室直接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邮箱或在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本局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网上申请由资产数据中心接收后转局办公室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对申请内容明确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告知答复时限。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无法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承办处室、单位收到办公室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办公室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具体答复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批后答复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在汇总相关处室、单位的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  信息公开过程中,已归档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尚未归档或业务处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

二十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印章。

二十一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密审查

二十二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同步进行,按照相关处室、单位初审局办公室复审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主要局领导审定的程序进行

二十四  对由多个处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应由主办单位提出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意见,征得参与单位同意,分别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处室、单位以本局名义与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形成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应由主办单位提出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意见,并书面征得参与部门单位同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十五  各处室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局办公室请示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及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并采取补救措施

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人事处负责将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局年度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处室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每年115日前向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有关信息公开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对责任处室、单位给予书面通报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未按规定时限发布,影响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不及时编制、提供、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本局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

局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

 

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一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事管发〔2014〕26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事管发〔2013〕88号)同时作废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