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集中统管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事管发〔2024〕39号 )

发布日期: 2024-05-17 15: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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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集中统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集中统管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6日

 

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集中统管公务用车

调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集中统管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公务用车管理集约节约高效,根据中央和省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管公务用车,是指省级党政机关除需要保留在本部门单位各自调度使用的公务用车(省级领导干部专车、实物保障用车、适当数量的机要通信用车或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国家安全用车、涉密或侦察办案用车等)外,其他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统管车辆)。

第四条  统管车辆按照规定统一纳入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申请使用统管车辆,除涉密事项外,应当通过“山东通协同办公系统”进行线上操作。 

第五条  统管车辆调度使用,坚持“科学派遣、高效保障,优化服务、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管车辆优先保障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及国际、国家和省大型活动等。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管车辆管理工作,承担用车单位使用统管车辆的审核、派遣、监督和统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管理,以及统管车辆驾驶员的聘用管理等工作。统管车辆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从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或其他合规方式解决。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使用统管车辆的申请、审批、使用及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统管车辆调度员,明确相关职责,建立健全统管车辆使用管理调度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单位统管车辆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熟练掌握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公务出行,优先调度使用本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本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确需申请使用统管车辆的,将用车申请转至平台集中统管车辆管理模块,由统管车辆调度员统筹调度车辆保障。

第九条  统管车辆调度使用,应当按照审核、派遣用车、交车的流程规范操作,车辆使用实在线记录、留痕查。

审核。统管车辆调度员各部门单位用车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定的申请予以退回。

(二)派遣。符合用车条件的,统管车辆调度员根据用车申请,通过线上科学、快速调度派遣车辆,执行出车任务。

(三)用车。驾驶员收到车任务应当及时通过线上进行确认,严格按照用车信息做好车辆保障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目的地。遇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线路、目的地的,应报统管车辆调度员审核同意。

(四)交车。用车人员用车结束,可对用车情况进行评价驾驶人员按照程序完成交车,统管车辆调度员应当及时线上确认。      

第十条  因平台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用车单位申请用车信息不能录入的各部门单位应及时联系平台技术人员解决。紧急、特殊情况用车,可以线下联系统管车辆调度人员,事后补录相关信息。

第十  各部门单位用车需求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统管车辆调度员,根据新需求重新安排用车保障驾驶员应当主动与用车人保持沟通联系,做好用车衔接,优质高效保障公务出行。

第十二条  统管车辆的运行轨迹、里程、油耗等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需要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对驾驶员、行驶里程、行驶轨迹、车辆位置等进行核,确保用车保障规范透明、监管有力。

第十三条  长途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其他特殊情况,不便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督导检查、应急事务处理、调研接待等公务出行,确需使用统管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用车。统管车辆产生的运行维护费、驾驶员费用等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解决,其中驾驶员长途出行食宿费用标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聘用驾驶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并统一支付。用车人员不报销出差公务交通补助。

第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统管车辆实行编制和标准管理,统一经费预算、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除特殊情况外,车辆配备更新一律采购新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统管车辆使用情况,合理控制统管实体车辆数量,实体车辆缩减后保留统管车辆编制,优化车辆配备结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商务车、越野车及大中型客车,保障不同类型的公务出行需求,减少部门单位自行租赁社会车辆的次数和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新能源汽车原则上在各片驻守保障点配套充电桩充电。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做到优先用电、能用尽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循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在申请使用统管车辆时,严格界定车辆使用范围,确保合规用车、高效用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统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车辆的,视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之起实施。